近日,為打造絲路海港城,進一步實施福州市“南集北散”港口發展戰略,促進福州港口吞吐量增長,推動福州港高質量發展超越,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福州港口生產發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公告指出,福州市財政原則上每年安排約5000萬元。
一、支持發展國際集裝箱樞紐港
(一)集裝箱航線鞏固發展補貼
1、新增國際航線補貼 對當年度每新增一條國際集裝箱班輪航線且連續穩定運營滿一年的,給予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一次性補貼300萬元。
針對歐美等重要國際集裝箱班輪航線,通過“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等方式上報市政府專題研究,給予特殊扶持政策。
2、新增臺灣航線補貼
對當年度每新增一條至臺灣的集裝箱班輪航線且連續穩定運營滿一年的,給予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一次性補貼100萬元。
3、鞏固現有國際航線補貼
對現有連續穩定運營滿1年以上的國際集裝箱班輪航線(含替代航線),按航線類型分別給予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補貼:遠洋航線200萬元/年、近洋航線100萬元/年。
(二)集裝箱箱量增長補貼
1、集裝箱箱量補貼 按整個港區當年度箱量給予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補貼。其中,存量部分按15元/標箱獎勵,增量部分增幅0至5%(含)區間,按每個百分點獎勵100萬元;增幅5%至10%(含)區間,按每個百分點獎勵200萬元;增幅10%(不含)以上,按每個百分點獎勵300萬元。該項年度補貼總額上限5000萬元。增幅最小統計單位為0.1%。若出現負增長,存量部分則按照存量獎勵標準九折即13.5元/標箱計算補貼。
2.干線船公司集裝箱水水中轉補貼
對干線船公司在我市港區開展的集裝箱水水中轉業務,按年度水水中轉運量給予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補貼。其中,存量部分按20元/標箱獎勵,增量部分增幅0至5%(含)區間,按40元/標箱獎勵;增幅5%至15%(含)區間,按50元/標箱獎勵;增幅15%(不含)以上時,按60元/標箱獎勵。該項年度補貼總額上限1500萬元。若出現負增長,存量部分則按照存量獎勵標準九折即18元/標箱計算補貼。
3.外貿臨時性加班船掛港補貼
鼓勵外貿集裝箱臨時性加班船掛靠我市港區,促進港區箱量集聚增長。對當年度外貿集裝箱臨時性加班船(不含港澳臺航線)掛港的,按分級給予港區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補貼:
(1)單艘次裝卸量300標箱(含)至1000標箱(含)的,給予2.5萬元/艘次補貼;
(2)單艘次裝卸量1000標箱(不含)以上的,給予5萬元/艘次補貼。
4.集裝箱海鐵聯運補貼
鼓勵拓展海鐵聯運業務,對經由我市港區進出的海鐵聯運集裝箱,分別按照省內400元/標箱、省外800元/標箱的標準給予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補貼。該項年度補貼總額上限3000萬元。
5.散改集箱量補貼
鼓勵拓展散改集業務,對原以散貨運輸為主的貨物調整為集裝箱運輸的,按照300元/標箱的標準給予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補貼(具體貨物品名以實施細則為準)。該項年度補貼總額上限1800萬元。
6.航運企業運量貢獻獎勵
鼓勵航運企業在我市港區開展集裝箱運輸業務,對當年度在我市港區集裝箱吞吐量有重大貢獻的航運企業,分內、外貿實行梯度獎勵,其中:
(1)外貿航運企業
①當年度在我市港區完成集裝箱吞吐量10萬標箱(含)至20萬標箱(不含),且增幅達到15%(含)以上的航運企業,給予一次性運量貢獻獎勵50萬元。
②當年度在我市港區完成集裝箱吞吐量達20萬標箱(含)以上,且增幅達到10%(含)以上的航運企業,給予一次性運量貢獻獎勵100萬元。
(2)內貿航運企業
①當年度在我市港區完成集裝箱吞吐量40萬標箱(含)至60萬標箱(不含),且增幅達到15%(含)以上的航運企業,給予一次性運量貢獻獎勵150萬元。
②當年度在我市港區完成集裝箱吞吐量達60萬標箱(含)以上,且增幅達到10%(含)以上的航運企業,給予一次性運量貢獻獎勵200萬元。
(三)陸地場站建設補貼
鼓勵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航運企業加大攬貨場站及港區箱管中心建設力度,以進一步增強福州港的腹地輻射能力,吸引貨源集聚福州港。對參與投資建設為我市港口提供對接服務的省內(福州市以外)、省外陸地港項目,以及為我市港口提供集裝箱綜合處理、堆存、轉運、分撥及配送等服務的我市港區外堆場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后,市財政對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航運企業投資的每個陸地港或港區箱管中心給予一次性建安投資的25%補貼,上限500萬元。
申報上述第(一)至第(三)項扶持政策的我市港區,必須滿足上年度完成集裝箱吞吐量超過200萬標箱。
二、支持發展國際大宗散貨中轉基地
(一)大宗散貨水水中轉補貼
為響應國家環保政策,減少公路運輸的環境污染,優化運輸結構方式,鼓勵發展大宗散貨水水轉運業務。對當年度在我市港區通過水水中轉方式中轉的大宗散貨,按年度完成中轉量,給予碼頭經營人1元/噸的補貼。該項年度補貼總額上限1200萬元。
(二)大宗散貨海鐵聯運補貼
為拓展內陸地區市場,加強福州港海陸雙向輻射力,鼓勵發展大宗散貨海鐵聯運業務。對當年度經由我市港區進出的海鐵聯運大宗散貨,分別按照省內0.5元/噸、省外1元/噸的標準給予碼頭經營人補貼。該項年度補貼總額上限500萬元。
三、政策適用范圍及經費預算
(一)本扶持政策適用對象為在福州市行政區域港口內從事港口與航運經營的企業。
(二)財政年度港口生產發展扶持資金按福州市政府確定的資金總盤控制,市財政原則上每年安排約5000萬元。縣(市)區級財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承擔相應扶持資金。各項補貼金額可在資金總盤內調劑使用。如當年審核市級財政承擔資金總額超過市級財政資金總盤,每家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或碼頭經營人當年實際補貼金額=(市級財政資金總盤/當年審核市級財政承擔資金總額)準跋瀆臚氛蹇毓刪嘶蚵臚肪說蹦晟蠛聳屑恫普械=崩鴝睢?/P>
(三)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必須統籌安排補貼資金,重點用于鼓勵鞏固發展集裝箱航線,推動集裝箱箱量增長,拓展水水中轉、海鐵聯運、散改集等業務,提升港口輻射和服務能力,做大做強福州港集裝箱業務。
(四)為確保政策惠及干線航運企業、支線航運企業、海鐵聯運企業、貨主企業及相關的港口物流企業,促進我市港口生產發展壯大,由福建省福州港口發展中心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本政策的具體實施細則。
(五)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提出申請報福建省福州港口發展中心審核,審核通過后福建省福州港口發展中心向市交通運輸局提出請款申請,市交通運輸局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撥付。福建省福州港口發展中心牽頭負責補貼具體發放事宜。主管部門應積極開展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