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的《關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續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地方政府根據職責權限,對國務院推進有效投資重要項目協調機制項目中已簽訂銀行投資意向書或投資合同、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類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相關用地事項作出承諾后,可向自然資源部申請項目先行用地。《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根據《通知》,上述承諾事項包括:符合規劃管控要求,承諾項目用地符合“三區三線”等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將項目用地布局及規模(含空間矢量信息)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管;做好群眾補償安置,承諾動工前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發放到相關村組和群眾;及時辦理用地手續,承諾按照批準先行用地的范圍和時間使用土地,并在先行用地批準后1年內提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申請,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延長1年,但申請延期時項目竣工時間少于1年的,應在項目竣工前提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申請。
根據申報要求,由市縣人民政府出具承諾函,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后提出先行用地申請,報自然資源部批準。申報需要符合以下情形:通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用地預審,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且在有效期內;先行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用地預審控制規模的20%,確需超出的,應當附具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項目工期緊或者受季節影響必須超規模動工的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