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延長龍骨式集裝箱半掛車使用年限的建議
市交通運輸委:
國家有關部門在1997年發布的《汽車報廢標準》和2000年發布的《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中,對半掛車的使用年限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了其他車輛使用年限為10年。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半掛車的使用年限,參照其他車輛來管理,規定為10年,可延長5年,延長使用期間的半掛車每年審驗兩次。
2004年公安車管部門對在用半掛車補辦上牌手續時,根據當時的政策,對上牌資料不齊全的半掛車,初次登記日期統一定為1997年6月30日。僅深圳市就有近9000輛補辦手續上牌的半掛車。這批半掛車初次登記日期至今已滿14年,還有10個月就到了強制報廢的年限,運輸企業非常著急,強烈呼吁盡快調整半掛車強制報廢的政策,否則可能會影響港口的正常運作,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龍骨式集裝箱半掛車沒有動力裝置,結構簡單,被牽引車牽引,專用于集裝箱運輸,對其參照其他車輛設定使用年限不太合理。據我們了解,香港和臺灣的龍骨式集裝箱半掛車沒有設定使用年限,每年檢測審驗合格就可以使用。
為節約社會資源,降低運輸企業成本和負擔,穩定道路集裝箱運輸行業,發展甩掛運輸,我們建議:將龍骨式集裝箱半掛車使用年限延長至20年。在這延長的5年內,盡快制定半掛車檢測標準,逐步過渡到只要每年檢測審驗合格,就可上路行駛的管理模式。
深圳市集裝箱拖車運輸協會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